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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从7月1日起上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根据新乡市统计局2010年统计年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该市从2011年7月1日起,将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到327.79元/月,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到212.32元/月。这次标准调整惠及就业困难人员1万多人。
从7月1日起,全市各类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标准,以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578元(1881.5元/月)的60%(1128.9元)作为最低缴费基数;市区各类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以市直201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486元(2207元/月)的60%(1324元)作为最低缴费基数(各县、市按照当地标准核定),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经核定,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为455.87元/月,
其中:单位缴纳部分327.79元/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申请财政给予补贴,即各类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327.79元/月,月增加38.96元。个人缴纳部分128.08元/月,月增加15.17元,由企业(单位)代收后,按月统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以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578元(1882元/月)的60%(1129元)作为缴费基数;医疗保险费标准,以市直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486元(2207元/月)作为缴费基数(各县、市按照当地标准核定),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经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标准318.49元/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申请财政补贴三分之二,即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212.32元/月(月增加25.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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