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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7月7日,记者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之前发生的费用按原标准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和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调整标准为:一是降低使用乙类药品个人支付比例,将现行的个人首付10%调整为5%。二是经批准转外地诊治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支付线至8000元部分,在职人员报销由70%调整为75%;8001元至1600元部分,在职人员报销由75%调整为80%;
16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在职人员报销由80%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比在职人员增加5%。三是提高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将现行标准的每日每床25元调整为30元。
四是确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其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由个人负担,移植过程的住院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住院比例支付。五是确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安装的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等)、内置支架及内置(或一次性)导管所需费用执行限价,其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安装过程前后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住院比例支付。六是输血费的个人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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