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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开始实施生育保险新政策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新政策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生育保险政策更加凸显人性关怀,呈现出三大变化。第一个变化是参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用人单位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二个变化是生育保险支付待遇提高。增加了门诊产前检查费,支付限额为300元,并规定正常分娩支付限额1300元,异常分娩支付限额1500元,手术分娩(剖宫产)支付限额2500元,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科手术支付限额2900元。
第三个变化是生育津贴提高。新政策规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新政策还规定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我市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开始实施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专门开通热线电话2978613,市民可进行具体咨询。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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