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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

按照“新医改”和市委市政府要求,
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非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了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城镇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参保居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降低为200元,财政补助标准由120元/年提高到200元/年,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比原来提高10个百分点,提高到了75%、65%、60%。
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实施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为10元,18周岁(含)以上每人每年为3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或因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80%,一个保险年度内对被保险人每人累计实际赔付最高限额为6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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