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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府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明年执行

12月5日,呼和浩特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呼和浩特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个政策性文件进行了简要介绍,其中涉及的多项新政策和新调整直接针对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问题,具体措施引人关注。
据介绍,《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于2014年1月1日启动实施。统筹标准按人均35元筹集,其中城镇参保居民原每人每年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
居民不再另行缴费。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以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本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10万元。
另外,大病补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代理。代理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实际赔付低于95%赔付目标的剩余费用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争取到2015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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