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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市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

最近,江苏淮安市政府下发了2013年第177号《关于市政府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对目前职工退休后单位一次性缴纳职工至生存年限医疗保险费用作出明确规定。凡是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将无需缴纳这笔费用。
具体办法是: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含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一次性缴纳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选择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连续缴费至上述规定年限,其连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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