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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肇事司机撞人后驶离现场保险公司称逃逸拒赔

货车撞伤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后驶离现场,伤者将肇事司机和其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近20万元,保险公司以司机肇事逃逸为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货车撞伤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后驶离现场,伤者将肇事司机和其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近20万元,保险公司以司机肇事逃逸为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13日,青岛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13日,青岛市中院民五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5月1日16时30分许,即墨农民王某驾驶一辆货车沿即墨市城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架桥南处时,撞倒骑电动车的男子孙某,孙某被撞倒在地后不省人事,头部大量出血。事发后王某驶离现场。
孙某脑部挫裂伤,眼睛受伤,伤残鉴定为九级。经即墨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孙某将王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肇事者王某应当赔偿孙某的各项损失,因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为30万元),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各项损失近20万元,其中交强险赔偿约1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约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将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以肇事者王某涉嫌肇事逃逸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不承担商业险理赔责任。在二审中,王某是否构成肇事逃逸以及保险公司在订立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时就相关免责条款是否明确告知王某成了庭审中的焦点。被上诉人王某称,事发时他感到车右后轮有异常抖动,刹车后从右侧反光镜中没有发现撞到人,驶离现场是因为不知道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上诉称,货车轮胎上有明显擦痕,地上有血迹,事发时天气良好,道路平坦,王某肯定知道发生事故,即墨交警部门出示的陈述笔录显示王某事发后曾下车,所以构成肇事逃逸。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辩论焦点,王某的代理律师称,投保时业务员从未向其出示过免责条款,而且第三者责任险保单的背面是空白,未印免责条款,王某从未签过印有免责条款的合同。保险公司认为,当初签订合同时,已经口头上明确告知王某免责条款。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将对此案进行合议,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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