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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月1日起上调本市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上调本市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伤残津贴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5.18元。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现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
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的伤残津贴不再调整。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为:享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在现行领取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5.18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实际金额低于2014年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论工亡职工供养人数多少,在现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4.06元;柳州市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人员,每月生活护理费分别按2013年度柳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
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及时到柳州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调整审核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此次调整标准进行调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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