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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计生特扶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今年6月1日起,我市将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列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纳入或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按照同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助。
据介绍,新参保的保障对象,从其参保缴费之月起给予养老保险补助,至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止;原已参保的保障对象,从今年6月1日起给予养老保险补助,至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止。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其原由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但上述三种对象累计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如特扶对象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不足的年限可以在参保登记时申请一次性补缴,但其累计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规定实施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办结补缴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目前,经过计生部门调查摸底,认真审核把关,全市符合规定的保险对象94人,共需补助资金4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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