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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女面点师工作中摔伤单位没买保险照样赔

面点师符女士在做面点时,因地滑摔倒导致左手桡骨(手腕)骨折,达十级伤残。事后,她找用工单位讨说法时,才发现单位没有给她买工伤保险。于是,她向单位索要损失。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她撑腰、做主,终审判决单位赔偿她损失41000元。
2011年3月26日,宣威的符女士应聘到昆明市云煤宾馆当面点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2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4日,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工资1200元,转正后每月1400元。2012年5月的一天,符女士在做面点时,由于地滑重重地摔在地上,导致左手手腕骨折。宾馆派人将她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600元。
出院后,符女士的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并被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之后,符女士向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云煤宾馆赔偿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共计5万元。盘龙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云煤宾馆赔偿符女士各种损失43000元。云煤宾馆不服裁定,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盘龙法院审理认为,云煤宾馆没有给符女士买工伤保险,所以符女士发生的工伤事故,云煤宾馆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盘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云煤宾馆赔偿符女士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1000元。云煤宾馆还是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符女士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骨折,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用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收到伤情鉴定结论后,也没有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视为服从伤情鉴定结论。因符女士在云煤宾馆工作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云煤宾馆没有为符女士买工伤保险,责任在用人单位。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云煤宾馆赔偿符女士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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