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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

为减轻企业负担,厦门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由14%调整为13%,执行时间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此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15年度(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度)。
目前,厦门市地税局已根据市政府减负政策,直接调减上述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应缴金额,各用人单位无需另行进行业务处理或申请。
各缴费单位务必根据减征政策,核对2014年10月的应缴社保帐目,帐目有误的,请速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反馈,更正后按时办理缴费申报。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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