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3日东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东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市监委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第三条市监委会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第四条市监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纪检监察、人力资源、财政、审计、地税、总工会等部门委派的负责人和用人单位代表、专家学者代表担任。第五条市监委会委员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由经济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或行业协会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行业专家代表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卫生、公安、工商、金融工作、人民银行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委派;学术专家代表由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医疗机构或学术团体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市人大、市政协推选。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也可以通过自我推荐方式产生。推选、委派和自我推荐的代表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条件,并经市政府审定,方可担任市监委会委员。第六条市监委会中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数不少于市监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非政府部门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