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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超额赔偿伤者保险公司拒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与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并超额赔付经济损失,后伤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被保险公司以“车主已足额赔付”为由拒绝,这样的主张能成立吗?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与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并超额赔付经济损失,后伤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被保险公司以“车主已足额赔付”为由拒绝,这样的主张能成立吗?记者咨询律师得知,保险公司以伤者已得到足额赔偿为由,不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主张不合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3月中旬的一天,沂南县的周女士骑电动车回娘家,结果与一辆同向行驶并左转弯的私家车相撞,导致受伤住院。这场车祸经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主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她承担次要责任。周女士受伤后一共住院11天,医疗费9356元。待周女士出院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车主程某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5万元。车辆之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程某承诺交强险归周女士享有。
“我把所有材料交到保险公司,但工作人员说我不符合规定,不在理赔范围内。”周女士说。保险公司客服人员解释称,交强险是交通事故为了伤者得到及时救助与补偿而设置的,不得从中谋利或者受益,车主与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超额赔付,保险公司不再重复赔付。
以车主已经超额赔偿就拒绝理赔,这样的做法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认为,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伤者损失予以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车主赔偿。
程某和周女士达成的赔偿协议属双方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以伤者得到足额赔偿为由,不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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