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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有关保险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厦门市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近日,厦门市出台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作为厦门市委、市政府2014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从今年7月起,全市每年可因此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门诊医疗费负担。
2014年7月起,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5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90元提高到430元,提高了4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10元提高到120元。在筹资标准提高的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也相应提高。
从2014年7月起,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7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即分别从原来的40%、50%、60%提高到45%、55%、65%;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执行原规定的报销比例。
换句话说,新政实施后,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水平将达到55%,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门诊医疗费负担。
厦门市自1997年开始实施医保改革以来,从一开始的建立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后来的以公平性作为新思路率先在全国启动全民医保,再到此次强调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入的均等化,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设计,已经逐步从过去注重量的拓展,转向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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