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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肥医疗保险的异地转院服务指南

合肥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服务指南手续办理
1、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
2、本市参保职工异地转院(诊)先在住院的三级医院办理申请后,在市医保中心登记,如遇紧急情况,须在一周内补办转院(诊)手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因病转往安置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院住院,须经本人最高级别定点医院的医务部门出具转院证明,同时电话通知医保中心;
3、异地转院(诊)须在指定转往的医院本部治疗,分部或协作病房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门诊费用不予报销。因故需更改转院医院,需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4、参保人员在转入医院一次住院终结后,按定期复诊医嘱需再次回该院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前携带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合肥市医保中心备案;
5、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转院(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费用结算1、跨年度住院费用须于当年12月31日与转入医院中途结帐;2、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凭社会保障卡,《异地转院(诊)申请表》、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发票等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对材料齐全的8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手续;3、异地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能在规定的出院后一个月时间内报销,患者须凭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方可结算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医疗保险 医疗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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