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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将对2012年底前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现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本次待遇调整的起始时间为2013年1月1日,具体标准为:享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在现行领取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66.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论工亡职工供养人数多少,在现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的基础上每月增加81.3元;我市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人员每月生活护理费,分别按2012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
但是,在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的伤残津贴,不在本次调整范围。
市人社局提醒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人员,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工伤伤残津贴人员情况表》《工亡职工供养人员基本情况表》和《生活护理依赖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人员的相关材料,于今年年底之前到我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调整审核手续。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此次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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