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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所调整

昨天召开的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新《办法》与过去有多处不同,部分待遇标准提高,支付手续简化,并上调了单位缴费比例,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据悉,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单位缴费比例提高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等,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生育保险费。这一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过去我市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如今这一比例上升到0.8%。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地方财政予以保障。待遇标准有所调整新《办法》将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也随之作出调整:正常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由90天增加到98天。妊娠4个月7个月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50天调整为42天;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宫外孕实施手术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30天调整为15天。
据悉,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也有所调整。调整后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为限,实行封顶和保底。既有产假工资,又有生育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用人单位扣回重复部分。待遇支付手续简化为了方便生育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特别是回乡生育的新温州人,《办法》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限,从原来的产后或术后3个月延长至产后或术后1年,申请时也无需再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生育保险范围扩大原有的《办法》只适用于各类企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新《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此外,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享受待遇条件改变过去《办法》规定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6个月。
为了防止一些社会人员通过挂靠单位获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形发生,新《办法》将这一限制条件由6个月时间调整为12个月,并要求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保险关系需处于存续状态。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考录或者调入的编制内职工,可以不受12个月连续缴费的条件约束。两种情形不予支付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不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此外,未婚者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也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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