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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未参保人员能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广受关注的“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昨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有关事项已发文公告,其中大家最为关心的最低补缴基数已明确为1164元/月。
我市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两种方式:
一是有工作单位的未参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可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最早可从我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1995年9月)补缴,补缴基数不低于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40元/月,其60%为1164元/月)。
二是未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可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补缴基数不低于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我市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来所有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及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年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国家规定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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