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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市医改的具体规划意见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拟定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研究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研究拟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则,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进行资格认定,并对其承担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淮政办〔1999〕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待遇进行部分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个人支付比例对原因病情需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职工个人支付诊疗项目费用的20%的规定,调整为因病情需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职工个人支付诊疗项目费用的10%。
二、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未经转院,自行外出住院个人自付比例对原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外转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先自付费用的20%;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非外转定点但为当地医保定点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先自付费用的30%的规定,调整为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外转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先自付费用的10%;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非外转定点但为当地医保定点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先自付费用的15%。以上调整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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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医疗保险 医疗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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