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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对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做了延长的调整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昨天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与去年12月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相比,从原有的43条缩减为10条,最大的修改是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规定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据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介绍,篇幅缩减是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法已经有规定的就不再重复规定。10个条款中规定该条例的实施时间是2013年1月1日,关于过渡期的补缴规定是:非本市户籍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可以于本条例实施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2011年7月1日起至本条例施行之日的失业保险费。
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去年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刘曙光说,《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规定为,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未对累计缴费年限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满五年不足十年的规定更短的领取期限。
相比而言,《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规定,使失业人员可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更长,更有利于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因此,这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修改建议稿)》规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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