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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办理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的服务指南

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银行帐号证明;缴费单位的成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2、缴费单位携带地税机关审核的、各一式两份和已备案的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3、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所录用的人员未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过登记备案的,可携带、和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同时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电子表格可携带U盘拷贝或从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缴费单位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制一式三份,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变更登记。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制一式三份,先后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和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2、缴费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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