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宿州市执行新规定: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迁

为进一步改进对失业人员服务,规范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近日,根据省人社厅,宿州市人社局下发了。新规定内容更具体,服务更便捷,从2012年11月起执行。规定,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需携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用人单位成建制省内转移以及职工在职期间流动,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规定,失业人员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项目、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2012年吉林省第三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顺利开展
下一篇:合肥社会保险参保政策解答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