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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出台措施完善失业保险政策,9月1日起,农民工将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据了解,用人单位招用农村户籍人员,自2011年9月1日起将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规定不再执行。
合肥农村户籍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县、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安徽省内的外地农村户籍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合肥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
选择在合肥领取的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按当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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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失业保险 失业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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