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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甘肃省政府日前印发了《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就16岁以上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保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办法》规定,缴费标准分十档,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据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明确,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城乡非从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其中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1000元不等的10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集体补贴,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允许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对城乡非从业人员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和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城乡非从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补缴时政府补贴部分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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