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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石市将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1~6月份增加部分将进行补发。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首先对今年1~6月份增加部分进行补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克扣应给工伤职工的待遇,而凡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此标准予以发放。
据悉,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
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平均达到13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平均达到10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平均达到808元。而石市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1311元、1049元、787元,较省级标准略低。
对此,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活护理费按照各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河北省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92元,石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22元。石市工伤保险目前为市级统筹,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石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因此护理费用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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