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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制定生育保险条例,该条例(草案送审稿)昨天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立法意见。根据法规文稿规定,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记账,个人自付10%。为贯彻落实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同时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草案送审稿)》。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我市设立生育保险基金,其来源为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等方面。用人单位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关于保险待遇,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人在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记账,个人自付10%。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市外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按2500元的标准支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生育保险不得补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参保人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用人单位应如实向市社保机构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市社保机构按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核定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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