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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厦门市财政核拨经费的906个事业单位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些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如若发生工伤,就可以享受到工伤险所规定的待遇,而不用考虑单位自身的经济状况。
前日,厦门市人社局对外公布了《关于厦门市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我国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经费单位、以及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前二者早在2006年就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此次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后,意味着厦门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规定,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与其他事业单位的相同,为0.5%(最低档)。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缴。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统一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从2011年7月1日开始。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参保后,其职工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期间发生工伤的,视同参保,其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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