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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向媒体透露,我市将适当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今年前6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会在6月底前发放到位。
调整后,一级伤残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合计达到4000元以上,据悉,这是工伤保险待遇近年来调整最多的一次,我市有300多名工伤职工受益。此次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职工包括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等。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290元、270元、255元、240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此规定增发后,伤残津贴仍低于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的,按上述金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调整幅度低于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配偶每月增发130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发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增幅基础上再增加10%。在生活护理费方面,以上年度(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57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根据《条例》规定,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
此外,2011年之前发生工伤,在2011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条例》规定计发后,再按本规定进行调整。以上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的,按上述金额计发。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用人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参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向媒体透露,我市将适当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今年前6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会在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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