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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大利法律的规定,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保险经纪人均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再保险主要由意大利民法典第1928条至第1932条加以规定,成立再保险公司的条件和批准程序同前述批准成立保险公司的相同。但是在经营业务中,同其他保险公司相比享有更多的自由。保险监管部门对再保险的监管仅涉及特定事项,不像对一般保险公司那么全面。在保险市场管理和消费者保护方面,意大利并未制定特别的法律,而是由一般的市场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加以管理。在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关于储备金和偿付保证金:法律规定特定的公司必须将收取的保险费的一部分留出来以备将来之用,这项资金被称为“技术性的储备金”;保险公司必须依法根据其执行的业务的不同留足偿付保证金,偿付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依照公司从事不同的业务而有所不同。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金:法律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建立了一些特定项目的基金。例如意外事故死亡者基金,旨在帮助下列死亡者:未参加保险而因意外死亡的,或者虽然参加了保险但保险公司因破产或其他原因不能偿付的。该基金由保险公司缴纳的资金设立。在过去几年中,意大利对保险业的管制已大大放宽。九、欧盟的保险监管法规欧盟包括了欧洲主要国家,欧盟与保险有关的法律对欧洲各国的影响很大,因此此处对欧盟有关保险的法律作一简单介绍。欧盟保险法的基础是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该条约要求建立一个服务和货物的内部统一市场。在该市场中,打破各国边界,货物、人员、劳务和资金自由流动。该条约要求促进各成员国经济政策和法律的一致性,以达到建立统一市场和促进各成员国发展的目的。条约规定,作为某一成员国国民的自然人或公司有权通过建立一个常驻机构的形式在另一成员国营业。这一常驻机构可以采取代理机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形式。一成员国国民可以向另一成员国境内自由提供劳务或在其他成员国境内提供劳务。据此,母公司设在欧盟某一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在另一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形式在该国开展业务,也可以从一成员国境内直接向另一国的个人或者企业实体提供保险服务,条约要求各成员国应逐步消除有关的限制,以使上述权利得到实施。但是建立保险统一市场的目标进展比较缓慢,因为各国法律的统一化非常困难,各国的保险监管有着非常显著的差异。各成员国也不乐意放弃自己监管的传统做法,长时间里保险监管仍然是各成员国自己的事,欧盟关于保险的主要立法是一系列的保险指令。欧盟委员会指出了通过这些指令所要达到的统一保险市场的具体目标:(1)消费者自由地从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任何一个保险商那里购买任何种类的保险。(2)在任何——个成员国被授权的保险商可以通过自由设立机构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3)保险商在价格、产品和服务方面自由竞争,消除一切不必要的障碍。欧盟制定的这些保险指令目前已被所有欧盟成员国在国内实施。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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