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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在保险公司解散方面的规定

在保险公司的解散问题上,虽然德国自1931年以来还未发生过一起保险公司无力清偿而被解散的事件,但是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对此问题非常重视,它认为管制的放松将更易于导致保险公司陷入财政困难,因此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以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或者在上述情况出现时,保险监管机构能尽早发现并采取措施,以防止保险公司失去清偿能力。在保险公司的解散方面,德国法规定得比较详细,而且侧重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当人身保险和健康及意外事故保险企业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时,随着破产程序的提起,所有的保险单会自动终止,保险单持有人可以要求得到属于他们的全部利益;对其他各类保险公司的资不抵债的情况,德国保险监督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给保险单持有人以优先的对待,但不包括保险单的自动终止。资不抵债的保险公司还可以将其保险责任转移给一个经营良好的保险公司,但此类转让受一般私法的管理和保险监管机关行政命令的管制。四、瑞典保险监管法规瑞典是一个社会保险制度十分发达的国家,创造了被称为“瑞典模式”的公共财政福利体系,其一般私人商业保险只是其社会保险的补充,但是90年代以后瑞典对其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这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可以肯定地说由于担心公共保险职能的衰退,一般商业保险肯定将会有更快的发展。瑞典目前主要的保险监管法律规范集中规定于《保险法》(1BA)中,IBA的内容包括将公司法适用于保险公司的规则、关于保险公司监管的规则。这些规则既能对人身保险业,也能对非人身保险业适用。《保险协议法》和们肖费者保险协议法》规范管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适用于保险单条款有关的各种事项。《保险协议法》涉及人身和非人身保险。其在很大程度上是非强制性的Qc)《消费者保险协议法》则仅适用于涉及特定形式的非人身保险,且主要是强制性规范,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在正试图把这两部法律修订成一部综合性的保险合同法。但是否或何时能通过这样一部新法律尚很难说。IBA还包括了一些关于保险公司投资的规则并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的各类财产。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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