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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214人符合条件

柳州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214人符合条件
为让工伤伤残职工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近日决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现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09年元月1日起进行调整(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的伤残津贴不再调整)。
全市享受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人员共214人。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为:享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在现行领取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84.18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论工亡职工供养人数多少,在现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2.57元。柳州市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人员每月生活护理费分别按2008年柳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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