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丹东、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为加快推进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探索出符合“科学规范、简明方便、低成本、高效率”原则并具有推广价值的最佳模式,根据2月25日省长办公会议关于选择两个市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由地税部门征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试点的精神,经丹东、葫芦岛两市申请,省劳动保障厅与省地税局共同商定,同意丹东、葫芦岛两市从2002年4月1日起进行“统账分征”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由试点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从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由试点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征;
(二)个人账户基金及时做实;
(三)个人账户基金通过国库及时上解到省;
(四)个人账户及时记清、公布并接受个人查询,个人账户基金及时支付;
(五)按期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个人账户基金征缴计划。
二、试点要求
(一)规范运作。试点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做好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体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代征和个人账户管理的各项工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