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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福建省个人减负又出新策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今年的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治疗项目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不变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三个文件,再次出台政策减轻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无论你是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员工还是国家公务员,只要你是参保人员就马上可以享受到这一切实的利益。这三份文件分别是《关于公布2002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福建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国家公务员从2002年起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据介绍,按照新规定,2002年度的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治疗项目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不变,即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978元,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173.6元。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4800元。
《福建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新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补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后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之后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予以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对比参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有关规定确定,也可用于支付其他非营养性治疗药品费用。具体支付比例和补助办法由企业确定。
另外,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减轻个人负担的利好政策首先,公务员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方面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公务员个人负担20%,退休公务员个人负担16%,其余部分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负担后,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解决。二、调整一次性划入公务员个人账户补助标准从2002年起,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给予适当补助,暂定三年。具体标准为: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资金30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资金500元。三、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风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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