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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证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第139号令)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我省的社会保险费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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