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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把老工伤纳入社会统筹

昨日,我省举行了《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我省成为自去年《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全国首个颁布施行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工伤,8年“双轨并行”终结据介绍,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对原来形成的老工伤没有纳入管理体系,而是由企业“封闭运行”,但新发生的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出现了“双轨并行”现象,暴露了很多矛盾和问题,一方面企业负担比较重,另一方面困难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待遇保障容易出问题。
根据有关要求,2011年我省对整体解决企业老工伤纳入社会统筹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目前,已将历史遗留的25662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其中,工伤人员24532人,供养亲属1130人。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从制度上终结了“双轨并行”,对于今后可能发现新的老工伤人员,将本着“不关门”原则,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可以随时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纳入社会统筹,并形成常态化管理,同时,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措施,方便服务对象,保障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后相应待遇落实。学生实习,单位学校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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