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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完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五费"统一征收

记者日前从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季度新闻通报会上获悉,广西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该规定对2007年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着重对于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可强制划拨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利益。
据了解,《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申报义务。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规定》还特别强调,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若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义务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而欠缴行为产生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据了解,《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实施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照《规定》的要求,对现行执法、经办业务规程进行完善,并在加强执法检查的同时,提高经办工作质量,为参保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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