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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参保(合)人员如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该省将对其在给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对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提供大病保险。意见确定石家庄、唐山为试点市,要求3月底前完成招标工作,6月1日前正式启动实施大病保险,2014年在全省推开。
根据实施意见,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大病保险资金的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划出,筹资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
意见指出,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承办大病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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