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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有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受到处分。
22日,记者获悉,我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出台了《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即日起施行。档案分永久和定期两类根据《办法》,我省依法经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保管期限自档案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参保单位、个人可查询根据《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查阅利用档案应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档案应在阅览室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将档案借出的,须经保管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且借出时间不能超过两个星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有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以及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等,除限期改正外,还将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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