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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从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日前,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并于7月份开始实施。
《办法》指出: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获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为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办法》要求:定点零售药店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应当有一名药师负责药品质量,对购进药品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规定逐批次验收,写出明确的验收结论,并有完整、规范的验收记录;所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应占其经营药品品种总数的60%以上,并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
《办法》还特别强调,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和处方药购(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卡(证),并严格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配处方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对持外配处方购药的,不得擅自更改处方中的药品或用其他药品以及非药品替代,并严格按处方的用药量进行销售。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须经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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