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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启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近日,宁夏人社厅、财政厅出台《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意见》,自7月1日起实施,全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明确了衔接时点、衔接条件等6个方面的政策。宁夏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内不需要衔接。
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年限是否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保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宁夏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的予以清理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的只保留一种待遇。
宁夏允许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照进城务工人员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向职工养老保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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