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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负担吉林再降企业养老保险缴费

今年,吉林省再次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2%调整至21%;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内不计收滞纳金,也可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社会补贴或岗位补贴,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创造条件。
据测算,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每下调1个百分点,可减少企业缴费约5亿元。自2008年起,吉林省连续两年各下调1个百分点,共减少企业缴费约10亿元。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指出,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内不计收滞纳金,也可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社会补贴或岗位补贴。为促进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对2009年内一次性补齐历年欠费的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免收滞纳金。
同时,对依法参保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受当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经被认定的困难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认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允许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另外,从2009年1月1日起,吉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在国家规定标准上适当提高,人均月增加养老金约100元,调整幅度为2008年末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930元的11%左右。据统计,全省退休人员养老金实际平均增加104元,增长11.8%,目前全省人均月养老金达到1030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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