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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将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川区县8月底前全面开展

日前,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区即将实施《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该《意见》有望统筹解决宁夏近22.3万被征地农民及未来新增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今年6月,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永宁县就开始启动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我交了三万五千块钱,每个月可领到七百多块呢,俺们这些失地农民这后半辈子可有保障了!”永宁县杨和镇惠丰村村民吴敬介绍说。据悉,此次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区推行后,川区县(市、区)力争8月底前全面开展,山区县(市、区)12月底前提交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审批。
据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马军生介绍,《意见》规定,2012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征地,具有宁夏户籍并且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自由选择参加,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丧葬抚恤待遇、采暖费等待遇与企业退休人员一致。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青年、中年、老年3个年龄段,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费用按照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分担的方式,一次性分别缴纳5年、10年、15年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都是12%。缴费和待遇水平,以2012年度宁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61元的60%为基数,按20%费率缴费测算。其中,政府承担12%,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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