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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养老保险

为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日前,宁夏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川区县(市、区)力争8月底前全面开展,山区县(市、区)12月底前提交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审批。
此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范围是,2012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征地,具有宁夏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川区不足0.5亩、山区在0.8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筹资方式按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的费率参保缴费。
其中,政府承担12%,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8%。为了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根据农民被征地时的年龄,划分三个段,采取一次性趸缴5年、10年、15年费用的办法参保。具体为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5年。年满7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个人应缴纳费用的50%缴纳。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一次性趸缴费用不再计入个人账户。不管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的补贴标准一致。不同的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用补缴一次性趸缴费用。
7月21日,从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月,永宁县在全区率先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6月5日,永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截至目前,永宁县首批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938名被征地农民,已领到他们第一笔养老保险待遇。永宁县财政今年将投入3.9亿元,5年内将累计投入8.47亿元,从根本上解决全县27942名被征地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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