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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1月14日从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的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视频会上了解到,用人单位这种偷逃保险费的行为将行不通了,2011年开始,以最低限额为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被重点监管。
据了解,南京160万参保人员中超过40%按最低基数缴费。在江苏省内其他地方,同样存在很多企业缴费基数过低的问题。单位的负担是减轻了,但实际受损的是参保人员,因为受牵连的不仅是医保,其今后的养老金待遇、失业金、工伤待遇等将随之减少。
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还了解到,在《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江苏省将尽快清理一些地方社保经办业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如有的地方擅自设定补缴申报门槛,拒绝受理用人单位依法提出的补办社会保险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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