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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印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意见》,我省2013年启动试点,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基本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使城乡居民大病自负费用明显降低。
《意见》明确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对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一个参保(合)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意见》规定,2013年选择郑州市、新乡市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选择洛阳市、安阳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从4月1日起启动实施。根据试点情况,逐年扩大试点范围,2015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全省覆盖。各省辖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分别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选定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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