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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补缴社会保险购房不予认可 将加强查验材料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昨天刊发了一则《关于执行住房限售政策中查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问题的通知》,再次重申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通过补缴社保购房不予认可”的规定,并表示购房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通知》要求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做好查验购房人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下同)缴纳证明材料等相关工作。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 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应加强查验购房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发现补缴或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及时汇总提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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