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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司机被伤 汕头中院判保险公司付车上责任险3万

投保出租车司机载客时车上遭抢被刺受伤,司机所属的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
出租车公司遂与该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因不服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近日,市中院终审裁定保险公司应付给该出租车公司车上责任险保险金3万元。原审判决查明,澄海区这家出租车公司于2002年8月20日将一辆营运出租车向市区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其中车上责任险的保险金额5座位,每位3万元。双方在机动车保险条款的车上责任条款第二条责任免除中约定“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的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2003年5月28日,该出租车公司的司机罗某驾驶公司所属的车辆载着2名乘客从澄海往饶平,至饶平钱东灰寨路段,突遭这2名乘客抢劫。罗某进行反抗,结果被乘客用刀刺中右上腹和大腿内侧,致车辆失控撞到大树,其左腿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那两名乘客则逃走了。
案发后,该出租车公司以罗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0113.75元,属车上责任险投保范围为由,要求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因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不同意赔偿。原审判决认为,这家出租车公司的司机罗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属于车上责任险的保险事故。
但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约定,由于本车上的人员因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罗某所受的人身伤害正是本车上的人员因犯罪行为所致,故该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车上责任险保险金3万元的请求应予驳回。这家出租车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今年7月13日,市中院就《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责任免除”中第四款“本车上的人员犯罪”,是否指犯罪分子“本人”的问题,专门发函请求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予以解释。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厅答复对此的解释是“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本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据此,市中院认为,本案中属于车上人员的罗某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受伤,不属于车上责任险条款的免责范围。
该保险公司应按《机动车辆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遂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原审法院原相关民事判决,该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这家出租车公司支付车上责任险保险金3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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