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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人员,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时间从2009年1月1日算起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津贴 本报1月6日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日发出通知,参照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2009年1月1日算起,全省提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市将抓紧出台具体调整办法,于3月20日前实施并上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目前,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明确了三方面的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方面,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调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和每人每月增加95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各自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 此次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不适合通知下发前已按照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另外,工伤职工已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但按照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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