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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过期为由拒赔偿

去年12月,黄女士驾车出事故,高明某保险公司以黄女士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赔偿,车辆投保人黎先生诉至法院。近日,高明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黎先生全部保险赔偿款11.9万元。
目前,该保险公司已提起上诉。 2013年12月15日,黄女士驾驶黎先生的小车不慎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路政设施损坏及本人受伤,维修车辆、赔偿路政设施及治疗看病共用去11.9万元。事发前,黎先生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他本以为保险公司可以全额赔偿,但该保险公司提出:黄女士2013年12月3日驾驶证已过期,补办证时间是2013年12月27日,故2013年12月15日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黎先生表示,事故发生时,黄女士正在办理驾驶证年审更换,车辆管理所需要时间进行换证,故一时未拿到新证。虽然事故发生时,黄女士的驾驶证已过期且未换领新证,但并不意味着黄女士已丧失驾驶资格。 高明法院经查,2013年12月27日,黄女士换领了机动车驾驶证,新证显示,黄女士的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3日至2023年12月3日。
高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才应当注销相关机动车驾驶证。黄女士虽超期未换新证,但时间不足一年,在此期间内,黄女士仍然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黎先生全部损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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