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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以此减轻企业负担

我省拟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 昨日,记者从省人劳厅获悉,面对金融危机,我省正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以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已向省政府请示,拟对我省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作出调整,对困难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据了解,目前相关文件正与有关部门会签,即将报省政府审批。具体调整方案是:一是困难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自政策出台之日至2009年12月,全省各统筹区内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是困难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自政策出台之日至2009年12月,全省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费率拟调整为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拟下调为: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第二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7%;第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3%;生育保险费率拟下调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3%。拟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2008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能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12个月以上、计划用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超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25%的统筹地区,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稳定员工队伍、裁员比例在5%以内的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和转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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